股东权可以继承吗?
来源: | 作者:张爱东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根据我国《公司法》所使用的措辞,股东权的表现形式为股权与股份两种。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份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二者在法律意义上接近但不等同。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权能否当然地作为死者财产而被继承,应分别讨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人可以当然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成为股东;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可以继承股东身份,章程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一、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继承股东资格


与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一样,我国《公司法》对自然的股东资格,并不要求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中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也未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其继承权取得的条件。因此,实践中,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取得股东身份。


那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使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联的股东共益权(主要为表决权等)时,不存在法律障碍吗?其实正确的回答是:不存在障碍。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此类权利,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的。


二、股东身份继承的特殊规定


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特殊情况,若股东权本身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或者继承人的身份特殊,不符合持股条件,致使各方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存在诸多疑虑。


1.共有股东权可以继承


我国共有关系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情况,而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死亡的,其股权份额均能依据我国民法确定下来,然后进行继承分割。此种情况下对股权的分割继承不会危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与非共有情况下的股东权继承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2.继承人为公务员身份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的规定,公务员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么,公务员能否成为企业的股东,能否继承股东权,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巨大争议。


事实上,公务员到证券公司开户炒股,投资企业,参与能源、矿山等大型项目的经营早己屡见不鲜了。2005年初,陕西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及其妻子以180万元投资入股当地一家煤矿,*终因其入股效力问题闹上法庭,业内曾一度热炒此事。


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继承人的身份做任何限制,因此公务员的继承权确实存在。但由于其特殊身份受到《公务员法》的特殊规制,是不应当成为企业股东的,除非其辞去公职。


3、继承人为外国人


随着中国移民热潮的不断高涨,越来越多的商人和官员把自己的子女移民国外。因而继承人为外国人的案例正随着**代创业人群老年化的进度逐年增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成为中国企业的股东,需要经过特殊的审批程序,且某些特殊领域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外国人投资。因此,对于此类股东权的继承,需要经过审批方可进行。当然,即使审批无法通过,其应继承份额仍然不会因此丧失。


其实其他影响股东权继承的因素还有很多,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欢迎各位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