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补缴。若社会保险部门拒绝征缴,则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通常情况下,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补缴。若社会保险部门拒绝征缴,则可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是一个行政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诉讼关系,不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当然,也不排除部分法院,因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将二者混同在一起,作出相关的裁判。笔者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如此裁判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处理,也不能认定为违法裁判。毕竟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既是对国家的义务,也是对劳动者的义务,通过裁决或者裁决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未尝不可。
对于广东省内的纠纷处理,广东省高院在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答复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虽然此答复仅为省高院的一个答复,但其确系有法可依,属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具有普适性。因此实务中,遇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我们*好的处理方式是同时走行政投诉和劳动仲裁两条路,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行政权干涉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