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合同法》第32条则明确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的条件下,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合同法》第32条则明确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是否成立及是否生效,主要关注点在于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应认定为有效。机械地将未加盖公章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正面否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实务中如何判断”超越权限”这一事实,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二是超越组织章程规定的权限。对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其当然应当属于无效行为。而超越组织章程规定的权限,则不必然无效,只有要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时方为无效,这里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合同无效一方。理由在于,章程作为对内有效的规范,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
以上内容主要参考*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的相关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