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合同陷阱之——房产中介合同、劳动合同、购机合约
来源: | 作者:张爱东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签字画押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已经不再陌生,在习惯了被安排与被代表的中国,签字画押的重要性似乎始终未能得到签字者的充分重视。在我接触过的因签字而“出事”的人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基本内容,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而几乎100%的人签完合同以后即完全不再理会合同的约定了,仅凭记忆和感觉行事。其对合同内容之蔑视,不禁让人捏汗。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概括性地提醒各位,在签署以下常见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后续笔者将针对个案情况,进行进一步总结,敬请关注!


一、房产中介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和出租市场如此火爆的今天,在一个监管几乎为零的中介服务行业里,房产中介的恶名,想必无需笔者描述了。这里笔者只想提醒各位:房产中介合同并不是专业性极强的合同,绝大多数内容是可以供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读懂的,因此签署之前一定要读完!而且,一定要分清楚中介合同与买卖、租赁合同的关系。


以商品房买卖为例,通常情况下,通过中介买卖商品房,至少有两个合同关系:(1)买方与中介方的居间合同关系;(2)买方与卖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服务合同。中介公司只要提供了”媒介服务“,就有权利请求支付报酬。而到底何为”媒介服务“?请各位切勿当然地理解为促成交易,直至过户完成。实践中确实有中介合同约定以促成了买卖交易完成为合同履行完毕的条件,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合同仅以提供信息资源为履行行为。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实际没有履行,双方协议解除,此时除非中介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仍然需要支付中介费。原因在于,居间合同在买卖合同订立的瞬间已经履行完毕,后续发生任何问题,与之已无关系。


笔者发现,有部分房产中介公司,正是利用了居间合同的这一特点,伙同他人骗取当事人钱财。这样的骗局虽然不多,但足以引起我们重视。以下是本人接触到的真实案例:当事人王某是中年离异的白领女性,2010年通过北京某婚介公司认识了某男张某。张某与王某相恋之后,立即提出买房结婚一事,并称由自己出钱,房产证只写王某一人名字。二人来到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选取了一套价格为400万元的房子,并全部合同以王某名义签署。合同签订后,房主与中介公司都没有提订金的事,签完合同,大家都回去洗洗睡了。


签署合同的第二天,张某即提出分手,并称自己无力支付房款,让王某自己去与房主解除买卖合同。王某无奈只能提出解除合同,所幸房主同意,双方无条件解除。此事到此看似结束,然而,王某回家不久,即收到了房产中介公司的律师函,要求王某支付10万元中介费。王某自觉上当受骗,拒绝支付。很快,中介公司将之告到法院。在法庭上王某无法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因此败诉是理所当然的。后面的程序自不用说了,强制执行!


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并不罕见,且故事大同小异,而且都与那么几家中介公司有关。这里笔者提醒大家,在此类交易中,一定要注意何时中介公司的义务履行完毕,一定不能混淆两种合同的关系。尤其在无良中介充斥市场的今天,往往中介所述与实际相关甚远,亦与合同条款相关甚远,切记谨慎!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是与我们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劳动合同中陷阱之多,笔者会另立他帖进行总结。今天笔者想提醒大家的陷阱,是包括部分法律从业者在内的许多人都不慎中招的合同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和服务期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这类条款的前提是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通常该条款会约定,劳动者从本单位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行业的工作。而竞业限制的补偿则仅为离职前工资的三分之一。按照3000元工资计算,补偿仅为1000元每月。例如,某律师事务所要求新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律师工作。理由为员工在职期间,接受到的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离职后可能侵害原单位的利益。本文且不讨论该条款的效力问题,但签署这样的协议,至少会让你卷入一场毫无好处的纠纷之中。对于技术类及销售类人员,更是情况复杂,需要警惕。用人单位谁都不想无端卷入别人的官司里,当得知你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尤其是在收到原单位的警告后,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在签署此类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处理。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服务期条款。笔者很喜欢称之为“卖身契”,违约金就是赎金。签了这个条款,就是卖了身,除非用人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否则,中途离职支付“赎身费”是十有八九的事。笔者也发现,不少刚出道的律师朋友也屡次中招。经常会有朋友在离职之际,发现自己鬼使神差地签过服务期条款,并且实习律师培训费就被冠以“专项培训费用”之名,那种被羞辱的感觉,难受之至,想必只有当事人才知道。


鉴于以上两种条款在劳动合同之中属“坑爹”之首,笔者特此提醒大家,千万小心,灵活处理!



三、购机合约


在移动电话人手一部,电信促销不绝于耳的今天,优惠购机,零元送手机等等词汇大家并不陌生。笔者相信,购机合同是所有合同中*容易被人忽视的一类合同,然而合同后果的严重程度却不低于以上两类合同。


许多人认为,手机话费余额为零了,自然停机,并且后续不会再继续扣费。这种看似行业惯例的理解,在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几乎都存在继续扣费的现象,并且不会对扣费进行提前或者后续通知。对于不具备透支功能的所谓“预付费套餐”,扣费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月租数额,但几乎一定会产生扣费。笔者曾多次致电客服,要求解释为何不具备透支功能的手机会出现欠费。他们的解释各不相同,且同一电信公司对同一事件的解释也每次全然不同。而对于具有透支功能的”后付费套餐”而言,则觉的情况是,用户被无休止地扣上一段时间,既无法销号,也无法停机,亦没有通知。


这些无良的电信公司永远只是在那里默默地扣费,然后将你的个人征信记录上报到央行,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你加入黑名单。笔者只能无奈地感叹,从电信欠费无条件不经商量地上报央行作为征信记录这一制度,充分告诉了我们小民百姓在强大商业主体面前的无话语权现状!本文对此处且不谈论它的合理性。但确确实实,征信记录影响之大,没有申请过贷款的人是无从知晓的!*为致命的是,你往往并不知道自己已经信誉不良了!


购机合约打着购机送话费的旗号,只提醒你需要在网多少个月,但却一般不会告诉你中途不得停机销号,且一旦欠费会继续扣费,影响征信记录。笔者这里提醒各位,一定要谨慎对待这三大电信巨头的无良扣费,否则后悔莫及!如果您已经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尽早处理,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