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涉及两个单位,三方主体,因此实践中对于到底由谁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何地来缴纳的问题,劳动者困惑不少。今天,就让我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各方主体的角色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谁是用人单位,谁是用工单位,劳动者是谁的员工。这两种称谓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出现,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2、谁来承担?怎样缴纳?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且,该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劳务派遣协议中应约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但是,却没有规定应由谁来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这里笔者只能说,我们的立法者要么太傻太天真,要么是在故意回避。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社保数额和支付方式怎么办?或者虽然约定了数额和支付方式,但没有约定由谁缴纳怎么办?
确实,劳动者在发生上述问题时可以状告用人单位。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劳动派遣单位往往不在同一个区域内,甚至一个设立在云南大理,用工单位却在新疆石河子。难不成劳动者打着飞的飞来飞去主张权利?
各地为了防止出现劳动者频繁打飞的的问题,纷纷出了各地的土政策。而人社部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若干年后的2014年2月,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14后3月1日正式生效,结束了各地为政的乱象。
这一《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而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情况,该《规定》按照派遣单位在用工当地是否有分支机构,分别做了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于缴纳标准,该《规定》明确强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相信各位一定有一个担心:这一规定多久才能真正得到地方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全面遵守?答案不得而知。因为在此《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方早已纷纷出具了各自的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与之冲突是必不可免的。法院按理应当遵守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残酷的现实总会让我们难受不堪。也这就需要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上,当仁不让。只有大家真正在乎自己的权益,别人才不敢侵犯你,只有大家都去争取,才会有真正的公平正义!